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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請裁決:

促請裁決在比賽進行中,或是死球狀況時,都可以提出。
促請裁決,依規則不由裁判主動判定,而必須由權利被侵犯到的球隊的經理、教練或球員先提出後,再由裁判決定如何判決。提出促請裁決的球員,必須在內野區。促請裁決提出的時機,要在投手投出下一球之前,合法及違規投球都算。如果促請裁決時機是在攻守交換時,或是比賽結束時刻,必須在所有守備隊員離開界內區以前提出。

 

觸擊及界外:

沒有揮棒動作,只是故意以球棒,將球觸成內野緩慢滾地球,稱為觸擊。觸擊將被宣告出局,比賽暫停。

 

接住:

當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,合法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時,稱為接住。如果僅只是用手臂夾住,或是以身體某些部位、配件、衣服等物件,將球控制著以防止掉落,代表尚未完成接住動作,要等到用手掌或手套確實抓牢,才算是接住。當接觸飛球同時,因為碰撞到其他球員或圍欄,或是跌倒而造成掉球,就不算接住球。
除了接住動作確實之外,防守球員要有足夠的持球時間,用以證實下一動作,是在確實掌握球之後才做的。因此,接住球之後的傳球動作,即使滑落球,並不影響原來接住球的確認。正飛球,擊中防守球員以外的任何人及事物,都視同該球已落地。

 

砍擊球:

擊球員用球棒以砍擊的動作,由上向下將球擊中,而且高高彈起時,該球成為砍擊球。擊球員被宣告出局。

 

死球:

死球就是比賽停止球。要等到投手持球立於投手板,主審宣告「進行比賽」,比賽才繼續進行。

 

增額球員:

除了使用十位球員擔任防守任務外,在進攻時,可以選擇是否額外使用一位球員,擔任打擊、跑壘等任務,而形成十一人進攻,十人防守。這位額外增加的球員,稱為增額球員(EP)。

 

界內球:

合法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者,為界內球。
(1)內野球:滾動或靜止在本壘一壘連線以及本壘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。
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包時已經反彈,並且在通過一、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區之內或上空。
(3)觸壘球:指包括觸到一、二、三壘包的球。
(4)觸人球:在界內區或上空,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。
(5)飛球:飛越一、三壘包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。
(6)全壘打球:在界內區上空,直接飛越全壘打圍欄的球。
飛球是否判為界內球,要以野手接觸球的那一點,是否在界內區上方來決定,與野手觸球瞬間,腳站立的位置無關係。反彈及滾地球,在碰觸到界外區外物,成為界外球以前,不論在界內或界外如何行進,都有可能形成界內球。

 

界外球:

擊出之球,合於下列六點者,為界外球。
(1)內野球:未超過一、三壘時,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。
(2)反彈球:在通過一、三壘時是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。
(3)飛球:超越一、三壘包的飛球,在界外區,直接落地或被防守球員碰觸。
(4)接觸球:在界外區或上空,碰到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衣物的球,或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,都是界外球。
(5)觸打者球:在擊球區內,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。

(6)再觸棒球:擊球員在擊球區內,擊出之球,經地面或本壘板反彈後,再次觸到球棒,也是界外球。

 

假觸殺:

假觸殺是屬於對跑壘員的一種阻礙跑壘行為。當跑壘員前進到達或後退到達某壘包時,防守球員未持球,或並未迎接來球,卻阻止了跑壘員行進的行為,稱為假觸殺。為求安全及避免無謂的傷害,跑壘員碰到假觸殺時,不要急停或滑壘。假觸殺,即使僅造成跑壘員減速,已構成阻礙跑壘。

 

違規擊球:

下列情形造成違規擊球。
(1)當擊球員擊出界內、界外或死球線外球時,其擊中球瞬間,有一整隻腳是完全踏在擊球區外的地面上或本壘板。
(2)擊球員持違規或改造球棒進入擊球區內。

 

違規接球:

當防守球員用帽子、手套或是制服中任何一部份,離開正常部位,去接捕擊出球或傳出球,不能算是接住,僅造成違規接球。

 

內野高飛球:

在兩人出局以前,一二壘有跑壘員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時,擊球員擊出界內高飛球(不含平飛球),而內野手在正常守備下可以接住該球時,稱該球為內野高飛球。投手、捕手及趨前至內野區防守的外野手,都視同內野手。
當擊出之球,明顯的成為內野高飛球時,主審應適時宣告「內野高飛球,界內球擊跑員出局」(Infield Fly, If Fair-The Batter Is Out)。內野高飛球狀況為比賽進行中,跑壘員踏壘及前進的原則,與一般高飛球接住的準則相同。如果內野高飛球形成界外球,視同界外球狀況來處理。內野高飛球未經碰觸,掉落地面成為反彈球時,依界內界外球的判斷準則,來判定該球;判定為界內球時,內野高飛球規則適用,也就是表示擊跑員已出局。

 

提早離壘:

提早離壘是壘球專用的名詞。慢速壘球與快速壘球又略微不同。當投手投出合法投球,而尚未到達本壘板之前,跑壘員提早離壘時,裁判要宣告"No Pitch"(投球無效),並判該跑壘員出局。

 

合法觸殺:

跑壘員或擊跑員未踏到壘包時,被確實掌握球的防守球員觸殺成功,稱為合法觸殺。如果球在手套中跳動,或被跑壘員、擊跑員碰落,則表示防守球員未能確實掌握球。確實掌握的球才可以使跑壘員、擊跑員出局,故意衝撞防守球員的持球,將造成妨礙守備。

 

阻礙打擊:

防守球員或成員的行為,遮住擊球員視線,或者阻止了擊球員順利擊球。

 

阻礙跑壘:

防守球員在未持球,非處理擊出球,或非迎接傳來之球時,阻礙到跑壘員、擊跑員的正常跑壘。

 

妨礙守備:

當進攻球員或進攻隊其他成員的行為,妨礙或困擾了一位防守球員試圖執行的守備行為時,即構成妨礙守備。

 

【比賽場地】

比賽場地:

自本壘起至外野盡頭的距離,至少85公尺。界外線與死球線之間的區域要有79公尺。

 

內野方塊:

連接本壘板及三個壘包形成的內野方塊,壘距20公尺。投球距離15.2公尺。本壘板斜邊頂點釘固定樁為基準,向外野正前方拉線丈量,15.2公尺處置投手板,28.2公尺處為二壘包中心點。

 

擊球區:

本壘板兩側各一的長方形擊球區,長2.2公尺,寬1公尺,內側線距本壘板15公分,上方線與本壘板中心點相對平行距離為1.2公尺。所有線條面積都屬於擊球區內部。

 

雙色壘包:

壘可用雙色壘包,材質相同,長76公分,寬38公分,厚度13公分。白色部份適用界內區,橙色部份適用界外區。雙色壘包使用規則如下:
a.擊出之球擊中白色壘包為界內,擊中橙色壘包為界外。
b.擊出內野球,產生一壘防守行為,擊跑員如果未使用橙色壘包,應判出局。
c.防守球員必須使用白色壘包。
d.跑過一壘的擊跑員,回一壘後開始用白色壘包。
e.擊球穿越內野或擊球到外野後,擊跑員跑過一壘通過一壘時,可踏觸白色壘包,未能進佔二壘,必須回來站在白色壘包上。
f.擊出飛球時,必須使用白色壘包。
g.當跑壘員使用白色壘包以後,不可再用橙色壘包,違者出局。

 

死球線:

死球線,或稱為球場界線(Passing Line),是一條起自左外野全壘打圍欄,向本壘方向圍繞,繞經捕手區後方,再向右外野全壘打圍欄續繞的一條線。死球線對左右兩條界內界外線近似平行,距離約79公尺,視場地大小來設定。在死球線以內發生的行為是有效的,而當比賽球到達死球線以外時,後續的行為均無效,直到主審宣告「進行比賽」時,才成為比賽進行中。死球線的劃定比較有彈性,不像界內界外線那樣嚴格要求,但是一經劃線,即成為決定比賽球是否屬於進行中的一項依據。

 

【球員及替補規則】

基本成員:

(1)至少十位球員。
(2)使用增額球員(EP)時,至少十一位球員。
(3)要有上列基本成員,才可以開始或繼續比賽。
判決:任何時候,因任何理由,比賽球員人數不足時,將被判「沒收比賽」。

 

球員守備位置:

按守備代號110,分別為投手,捕手,一壘手,二壘手,三壘手,游擊手,左外野手,中外野手,右外野手,自由手。
以上十位守備員,各擁有特別的守備名稱,卻擁有共同合作守備的目標。每次宣告進行比賽時,捕手應防守於捕手區內,這是屬於界外區的一部份,投手應在投手區負責投球;其他八位守備員可以在界內區的適當位置防守,不必被狹意的守備名稱所局限。

 

增額球員:

除了上述十位守備員,可選擇多使用一位球員,這第十一位球員的職稱是「增額球員」,僅擔任攻擊任務。使用增額球員時,先注意以下重點:
(1)增額球員是根據英文原意直接翻譯得來,可簡稱EPEP是額外增加的一位攻擊球員,並不是代替投手或其他野手的指定打擊。在比賽開始前就要決定本場是否要使用EP。如果決定使用,在攻守名單上填寫清楚,而且一定要全場比賽維持使用。不論因任何理由導至不能整場使用EP時,立刻被判沒收比賽(棄權)。
(2)使用EP時,變成十一名球員都要打擊,而EP所排定的棒次整場不可改變。
(3)含一名EP,所有十一名必須一定要打擊,其他任何十位隊員可依照規定擔任守備。守備位置可以按規則更換,但是打擊順序是不可以交換的。
(4)EP可以隨時更換,替補員可以代打,亦可以代跑,並且成為繼任的EP。這位替補員一定要是尚未上場的非先發球員。

 

再上場:

EP不算之外的所有先發球員,在下場休息之後,可以有一次再上場機會。為了維持公平,再上場時,一定要回歸原來的打擊棒次。所以再上場的球員,不可以和原先替補他的球員,同時在場上比賽。
判決:違規再上場行為(請參照第一章40條),將處罰該球員勒令退場,而列名在攻守名單上的經理或教練亦同。如果違規再上場行為根本未向主審報告在先,將連同違規替補的處罰條例一道處罰。

 

先發球員:

在比賽前會議中,球隊經理檢視證實攻守名單正確之後,呈交主審時,就確定了先發球員的正式名單,只要是在賽前會議之前,比賽記錄簿上的名單是可以合法變更的。練習時,如有傷病突發,准於賽前會議中提出換人要求,更換者可視為先發球員,將享有再上場權。賽前會議中換下的球員,依規則均合於稍後上場替補的資格。不列入先發球員的其他球員,稱為預備球員。
註:先發投手除非是被判退場或驅逐離場,否則必須投完第一位擊球員。

 

替補規則:

攻守名單上列名的球員才可以擔任替補。

 

【投球規定】

投球規定:

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,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。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,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。

 

準備動作:

1. 投球前,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,必須完全靜止片刻,才可以投球,同時,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。

2. 投球準備動作的靜止,要維持至少一秒,最多不超過十秒。

3. 當捕手完成接球準備動作後,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準備動作。

4. 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,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,即為投球開始。直到球自手中投出以前,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。是否要跨一步投球,沒有硬性規定,但是如果要跨步時,可以向前跨一步、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,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。

 

合法投球:

1. 由下向上的投球,投向擊球員,且合乎以下規定。

2. 球速必須和緩,由裁判員認定。當球速太快時,裁判員要警告投手。投手如經警告後再同樣犯規,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准再當投手。

3. 在球被擊中或到達本壘板以前,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。

4. 捕手接到投出之球,要直接傳回投手。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,才可以不直接回傳。

判決: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,壞球數加一球。

5. 當接到球之後,或在死球狀況,由裁判宣告進行比賽時,投手於10秒內要將球投出。

判決: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,壞球數加一球。

 

投球要求:

1. 即將投出球時,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。

2. 揮臂動作是連貫的。

3. 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。

4. 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,通過臀部時,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,不可再旋回後面。

 

【擊球規定】

擊球規定:

1. 擊球員的正確擊球位置,應在圍成擊球區的四條線內。

2. 投手已就定位準備投球時,擊球員不可以自原擊球區,橫過捕手前方,至另一邊的擊球區。

3. 當擊中球時,擊球員有一整隻腳,完全跨出擊球區,並且觸到地面或本壘板將造成違規擊球。

判決:以上狀況,比賽暫停,判擊球員出局,跑壘員均不得進壘。

4. 當裁判宣告「進行比賽」後,擊球員要在10秒之內完成擊球準備動作。

判決:如果擊球員在10秒內未進入擊球區,裁判員繼續宣告一好球。投手不必投球,為死球狀況。

 

界內球:

1. 滾動或靜止在本壘、一壘連線以及本壘、三壘連線所形成的界內區內。

2. 在通過一、三壘包時已經反彈,並且在通過一、三壘包瞬間是在界內區之內或上空。

3. 觸到一、二、三壘包的球。

4. 在界內區或上空,碰觸到任何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衣物的球。

5. 飛越一、三壘包,而第一次落點在界內區的球。

6. 在界內區上空,直接飛越外野圍欄的球。

7. 全壘打距離為85公尺。當外野圍欄或看台距離夠標準時,直接飛越或上看台之球為全壘打。距離不夠遠時為二壘打。二者皆為界內球。

8. 擊中界內界外線標竿的球。如果標竿同時指示全壘打牆,此球判為全壘打。

 

界外球:

1. 球未超過一、三壘時滾動或靜止在兩邊的界外區上。

2. 反彈球,在通過一、三壘時,是在界外區或其上空。

3. 超越一、三壘包的飛球,在界外區直接落地,或被防守員碰觸。

4. 在界外區或上空,碰到裁判員或球員身體或衣物的球,或是碰到其他外物的球,都是界外球。

5. 在打擊區內碰到擊球員的擊出之球。

6. 擊球員在擊球區內,擊出之球,經地面或本壘板立即反彈,以致於再次觸到球棒時。

 

擊球員出局:

1. 第三好球揮棒落空,並觸著擊球員身體任何部份時。

2. 擊球員使用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,除判出局外,並判驅逐出場。

3. 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時。

4. 當宣判第三好球時。二好球後的第三球,擊成界外球,雖未接住也算出局。

5. 當觸擊或砍擊成為自下向上反彈球時。

6. 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未戴標準頭盔,在投手投球出手時。

7. 次擊球員妨礙到野手處理界外飛球時。

 

【跑壘規定】

跑壘規定:

1. 各跑壘員必須按一、二、三、本壘的合法順序觸壘。當比賽進行中,跑壘員必須返壘或反方向跑壘時,也需要按倒反順序逐次踏壘。

2. 兩位跑壘員不可以同時佔有同一個壘包。

判決:最先合法佔有該壘的跑壘員,將被認定為壘包佔有者,另一個跑壘員,被球觸身,即被判出局。 註:封殺狀況時,前位跑壘出局。

3. 前位跑壘員,漏踏任何一個壘包,或在飛球被接住前違規離壘,因而被宣告出局之後,並不會影響到正常跑壘員的後位跑壘員的跑壘得分資格。只有在這前位跑壘員的被判出局,成為該局第三出局時,後位跑壘員的得分當然被取消。

4. 當後位跑壘員已得分時,前位跑壘員,不可以返回補踏空過的壘或飛球接住前違規離開的壘。

5. 行進中的跑壘員,被擊球員擊出的球擊中時,將被判出局。

6. 觸踏在壘包上的跑壘員,若被球擊中是不被判出局的。

7. 所有跑壘員,在投出之球被擊中或是抵達本壘板時,是可以離壘的。擊球員未揮擊或未擊中,是死球狀況,所有跑壘員必須立刻回壘。

8. 當前進跑壘或退返跑壘途中,為了躲避守備球員的持球觸殺,而跑出正當壘道的一公尺線外時將被判出局。

9. 當後位跑壘員的相關位置,超越未出局的前位跑壘員時,後位跑壘員出局。

10. 當一個合法投出之球抵達本壘板之前,跑壘員如果未能保持與他所被認定的壘包相接觸,該跑壘員將被宣告出局。此為提早離壘。
判決:提早離壘構成死球狀況。裁判宣告「投球無效」(No Pitch),跑壘員出局。

 

【抗議】

不得抗議項目:

(1)界內球或界外球。
(2)安全進壘或出局。
(3)好球或壞球。
(4)合法投球或違規投球。
(5)跑壘員是否曾觸壘。
(6)跑壘員是否違規離壘。
(7)飛球是否被合法接住。
(8)內野飛球或外野飛球。
(9)是否妨礙守備。
(10)場地是否可以繼續比壘。
(11)光線是否足夠繼續比賽。
(12)其他因裁判員準確性衍生的問題。

 

可抗議項目:

(1)裁判員對規則解釋錯誤。
(2)規則沒錯,但是不屬於該狀況適用的。
(3)犯規處分的輕重不正確。

 

~~~~~~~~~~~~ END ~~~~~~~~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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