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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不想抱一個屬於三隻腳的獎盃回來呢~ 請大家踴躍表達意見~

第一屆大台北假日慢壘聯盟邀請錦標賽

ㄧ 宗 旨:倡導全民運動,以球會友,提倡正常休閒活動 ,促進各球隊與球員之情誼。
二 指導單位:台北市水利工程處
三 主辦單位:大台北假日慢壘聯盟
四 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6 日起的每個週六。
五 比賽地點:台北市福和球場、華中球場 、內湖彩虹3球場。
六 比賽規則: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訂之最新慢速壘球規則,大台北假日慢壘聯盟比賽附則。
七 比賽用球: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訂之合格比賽用球。
八 比賽方式:名額24隊,公司行號與社會人士及學生族群所組球隊。
※預賽採分組單循環制,複、決賽採單淘汰賽制。( 所有賽程均使用木棒 )
九 參賽資格:凡熱愛慢速壘球休閒運動,公司行號、學校,不分男女皆可組隊報名參賽,各隊報名人數以24名為限
十 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1月28日止
十一 報 名 費:新台幣 1000元、保證金1000元,合計2000元整。保證金於領隊會議後無息退還。
十二 報名方式:請下載報名表 email: gima.sean@msa.hinet.net
敬請填寫隊名,以利登載 【報名表一律以電子檔受理】
匯款後請mail告知匯出帳號後五碼,以方便對帳。
  帳戶名稱:黃祥恩
  銀行名稱:華南銀行008 (文山分行) 195-20-0086051
十三 獎勵辦法:各組均設冠軍、亞軍、季軍獎盃各一座,冠軍球隊另贈19”全新液晶螢幕一台,亞軍15”全新液晶螢幕一台,
十四 領隊會議及抽籤時間:中華民國97年11月29日(星期六)中午1點整;不另行通知。
十五 領隊會議地點:萬華華中橋橋下(華中球場旁),河堤內外都備有汽機車停車場。
十六 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:
1.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,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2.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。
3.比賽中判為『自動棄權』之球隊,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。
4.比賽採七局限制,滿五局七分(含)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。
5.比賽之時間限制:預、決賽每場七十分鐘,二好三壞球制,一好一壞開始,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,以主審為準。屆時若仍未賽完,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(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),若是上半局打完,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,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,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。
6.預賽採和局制,勝一場得2分、和局得1分、敗場得0分,積分相同時以:
a.兩隊勝負關係 b. 總得分較多者 c. 總失分較少者
d. 相關球隊商率決定 e. 商率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
※ 決賽採突破僵局制(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,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)。﹝以先到採用之﹞
※ 突破僵局時,上一局最後三棒擊球員分站一、二、三壘,且二人出局,開始比賽。
7.好球帶的高度是1.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(使用好球板)。
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;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,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;守備員亦同。
8.球員未於報名單內,以冒名頂替,判為『奪權比賽』。
9.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『攻守名單』,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。
10.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:
a.寫清楚應填寫之所有項目,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。
b.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,否則若遇『保留比賽』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。
c.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,於比賽中不得上場(或)替補其它球員。
d.報名時,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,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。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,則姓名除列於教練、經理欄外,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,否則不得上場比賽。
※ 違反上列c、d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。
11.決賽時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(正本)備查。大會之證件以身分證、駕照、護照證明可使用。【其他證件概不承認】
※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(冒名頂替) ,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,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。替補球員上場後,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;開賽後,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。若是人數不足十人,可採九人開賽制。
12.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,若經對方抗議成立,則被判為『奪權比賽』。
13.背號筆誤,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:
a.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,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。
b.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,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『失格』、『奪權比賽』。
14.球員服裝之規定:
a.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、球褲及球帽,球衣胸前應有隊名、背後應有背號,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,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。
b.經理、教練、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,方得上場執行職務。
15.書面抗議: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,不得異議。對該判決若有質疑,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『書面抗議』。
其作業方式:填寫抗議書、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。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,召開會議討論,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,如認為其抗議無效,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16.擊球員不可甩棒,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(含)以後,將被判逐出場。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,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,可直接宣告出場。
17.除正常暫停外,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,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。
18.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.5公尺,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.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,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,若已通過(含踏觸)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,必須強迫進佔本壘(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)。此時守備方,持球(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)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(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),其狀況(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、死球進壘、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),則不受此條文之4.5公尺白線之限制。(本條文屬於立即裁決)
19.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:
a.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。
b.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,投手投出球後,擊球員被判出局。
c.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,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(但需該球員在
場上),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。
d.擊跑員或跑壘員,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,將判其出局。
20.凡是對大會裁判、工作人員言語侮辱、推擠、挑釁、罷賽,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,領隊、經理、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,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,並通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、教育部、各縣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縣市體育會、各縣市慢壘委員會(協會)2010全民運動會籌備會、中華民國棒球協會、中華民國壘球協會,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棒慢壘賽事二年。
21.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,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。
22.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8 - 2010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。
23.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。

※ 歡迎公司行號贊助獎盃&比賽用具&獎品!
※ 未派員到場抽籤者,由大會代抽,不得異議。
※本屆邀請賽無辦理團體保險,請各隊注意安全,每場地均備急救包備用

主要連結來自大台北假日聯盟:

http://www.twgima.com/holiday/modules/news/article.php?storyid=26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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